医保须知

转诊规定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2-07-13    点击数: 14976

 1、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2、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转至域外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必须填写《桃城区参合农民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由区级医院的主管负责人和经治医生签字后报合管中心批准,方可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般为非营利性三级以上医院),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3、如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遇不能诊断或不能治疗疾病必须由主管医师及科主任填写《葫芦岛市医院新农合患者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签字,经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并签字,加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章后,再报区合管中心批准,方可转至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4、急危重症病人需转至域外医疗机构的,可先行救治,再持有关证明及时补办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