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教学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2-10-08    点击数: 6703

一、依据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使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三、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代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水平。
四、我院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五、医院及各科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六、医院及各科室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
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七、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医院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医院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八、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明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九、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十、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十一、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文件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十二、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知道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