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继续教育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2-07-06    点击数: 16070

1、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文件规定做好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  

22001年起凡拟晋升正副高职,主管护师的技术人员须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后方可提出晋升申请,为必备条件之一。  

3、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从2000年开始,考核实行学分制,凡继续教育对象每人获得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少于5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5分。学分授予按《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执行。5年内必须是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一类学分10分。医院其他卫技人员参照执行。  

4、所获得的一、二类学分均需由个人如实地在登记手册上登记,由科教科认定签字盖章方有效。  

5、认真贯彻落实“三挂钩”要求,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准晋升技术职称,不能聘任同等职务,不准职业再注册。  

6、一类学分登记审定凭以下材料:  

1)参加国家项目凭继续教育证书;  

2)参加省级项目凭活动卡;  

3)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凭论文证书;  

7、二类学分登记审定凭以下材料:  

1)院内讲座、院际间查房、讨论、示教、新技术推广,经主办单位签字盖章;  

2)考研凭结业或毕业证书;  

3)自学凭自学计划、综述材料或科室交流记录;  

4)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奖,凭个人在科教科的备案登记及证书;  

5)进修凭进修证,进修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试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6)职工休产假、病假8个月及以上人员可免修当年学分(出示诊断书及人事科证明)。  

8、办理合格证书提供的材料:  

1)每年年度考核表;  

2)提供一类学分证明;  

    3)各科室出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