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须知

葫芦岛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告知书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3-07-12    点击数: 16857

尊敬的参保患者:
欢迎您来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诊治,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作为葫芦岛市唯一的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是葫芦岛市医疗保险的主要承载者,成为各种险种的定点医院,涵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离休医疗,慢性病医疗,生育保险,城镇居民保险,铁路医疗保险,异地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方便就医,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持卡就医,职工及居民类患者应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就医,铁路医保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及工作证就医,不许冒名顶替住院。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停止相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参保患者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理。
4.参保患者因医疗保险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 家属应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信息中心办理加急补卡手续,24小时内患者可凭加急补卡单复印件及补办的医疗保险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补卡者,则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5.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等特殊原因当时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持卡补办本次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住院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不将医保卡押入程序,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6.参保患者因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或尿毒症透析治疗住院,当年第一次住院时交纳起付标准6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交纳起付标准。
7.参保患者符合医保政策及住院标准的,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自费入院;不符合入院标准,参保患者不得无理要求医生办理医保入院手续;已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8.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医生不得将应由本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进行分解;参保患者应认真核对医院给提供的“一日清单”,注意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是否属实。
9.参保患者病愈出院时原则上不予带药,慢性病确需带药继续治疗的,一般为3日量,最多不超过7日量,肝炎、结核病、精神病等不超过15日量。
10、参保患者出院后应在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超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本次医疗待遇,医院有权利将其退出医保程序,给予自费结算。
11、参保患者如以停保状态结算,则应在续缴保费10日后持患者医保卡、结算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每周二、四回到我院门诊四楼收费处进行复保报销。
12.参保患者确须转院治疗的,须按《医疗保险患者外转院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为办理转诊手续的,发生的费用自理。
13、参保患者15日内因同一疾病不能重复住院,急诊除外。
14、患者如属于建昌、兴城参保人员,则应在属地办理跨区审批手续,方可在我院正常押卡入院,办理时间不宜超过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费。
15、参保的住院患者在住院当日内发生门诊检查、化验、放射等费用或一周内发生的肝功、腔镜、病理等费用应在结算前持收据及费用清单到医保科办理门诊转住院手续,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16、参保的住院患者如需到外院做我院未开展的相关检查,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住院医保患者外出检查申请表》,到医保科签字盖章后方可到外院检查,回来后吃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17.定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告知参保患者住院相关的医保政策。
18.医院要严格掌握参保患者入出院标准。
19.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20.医院要告知参保患者乙类※号和丙类药品及大型检查的个人自负比例,并征求患者同意。
21.因病情需要或受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限制,医院应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22.医保患者出院时,相关科室要认真审核费用清单。对未做的检查、治疗要在出院结算前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