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须知

住院管理及报销程序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2-07-25    点击数: 14229

1、报销程序
1)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微机。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合作医疗办事处对报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到合管中心核销一次。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2)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及因事外出患急病在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人员(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一周内,由本人或家属持电脑打印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村委会证明交区合管中心审核。经合管中心审核后依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要求参照本区和管中心政策)
3)待市级网络平台搭建后实现市级代收,患者可直接在我院结账补偿。
4)补偿标准见上表。
5)2012年始我市各县、区对无转诊手续的新农合患者的报销补偿政策已做相应调整,无转诊手续直接在我院住院的新农合患者发生的费用亦予以相应补偿,目前为过渡阶段无统一补偿标准,具体事宜请咨询新农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