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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流程

来源:宣传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2-12-06    点击数: 2545

依据《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卫发〔2017〕40号)。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开具流程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签发

(一)患者死亡于医院,由医院经治医生填写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需提供患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在院内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不包括死产和死胎)的,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明》。

(三)如居民在家中、养老机构和其他场所死亡,《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可由《死亡证明》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申请补发《死亡证明》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涵盖死者基本信息的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死者在医疗机构诊治的有死亡记录的医院病志)、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死亡证明》原签发单位提出补发申请,经原签发单位调查核实,可予以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如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死亡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死亡登记系统内可查到,可以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仅补发“家属留存联”;死亡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不予补发。补发《死亡证明》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同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发申请表,补发表需要家属签字(所有子女)。

《死亡证明》盖章联系电话:

连山院区    0429 2613775(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2613886(非工作时间)

龙湾院区    0429 3107115(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3107100(非工作时间)

化工院区    0429 2919711(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0429 2919120(非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