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传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2-12-06 点击数: 2820
根据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0]25号文件内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严格按照政策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并填制“身份确认单”。
(1) 连山院区
门诊患者由门诊部负责;
住院患者由医务科负责。
(2) 龙湾院区
门诊及住院患者由龙湾院区综合办负责。
(3) 化工院区
门诊及住院患者由化工院区综合办负责。
注:1、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需经手人签字并盖章。
2、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和特困人员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收到特别扶助金证明(如:存折、收款明细)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困难家庭人员缴费方式
(1) 困难家庭人员门诊就诊,正常缴纳诊察费、CT、彩超等费用,保留门诊收据并打印门诊费用清单。
(2) 困难家庭人员住院治疗,正常缴纳住院押金、正常结算(包括医保结算),保留结算收据及住院清单。
三、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程序
1、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财务负责人
(1) 连山院区由门诊收款处负责
(2) 龙湾院区由龙湾院区收款处负责
(3) 化工院区由化工院区收款处负责
2、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材料:
(1) 门诊患者
1、门诊收据及复印件和费用清单;
2、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经确认后)。
(2) 住院患者
1、结算收据及复印件和费用清单;
2、困难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单(经确认后)。
3、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过程
困难家庭医疗费用减免,财务负责人根据辽卫发[2020]25号文件内容及减收政策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清单进行核对计算,保证数据的准确合理。根据政策进行费用减免,同时在门诊或住院收据备注“本次已减免金额”最后填制“现金支出凭证”(凭证后面附收据复印件及身份确认单),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现金支出凭证”签字后,领取减免资金。
4、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审批程序
财务科每月对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资金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