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来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2-10-08    点击数: 13757

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医院科研奖励主要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 医院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1、重大科研成果类(国家和省科技成果奖)
2、重大科研立项(国家和省立项)
3、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省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重大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
1、要求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院职工。
2、被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四条 重大科研立项类奖励办法
我院职工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者,按以下
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10000元;获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5000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000元。
3、获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元。
4、获省部级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元。
第五条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1、科技人才奖。医院对受奖年度内,入选为如下科技名人,奖励5000元。
①进入国家级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②获国家级科研荣誉称号的人员。
③进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项目获奖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④兼任国内外重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为学校科研发展带来机遇和效益的人员。
⑤进入国家级核心刊物编委的人员。
2、医院对受奖年度内科研成绩优异以及科研管理业务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评选科研积极分子以及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发给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教科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评选办法,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
第六条 医院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交的奖项,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七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
1、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12月份,奖励时间为次年初的科研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
2、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科教科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
3、《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A4纸复印件,报科教科审核。
4、科教科按本办法拟出奖励方案,报请医院学术委员会裁定,经医院领导批准,向全院公示,无异议的,医院颁发奖金。
第九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院科研奖励的,追回奖金,医院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