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传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6-05-08 点击数: 1833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要求
1.诊断证明(诊断书)只作就诊后医生对病人的疾病诊断和休息证明,不得开具有关劳动力鉴定,工种调动,计划生育等有关内容的诊断证明,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超出本专业疾病范围的诊断证明无效。
2.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定要诊断确切、主要项目填写完整、诊断名称填写规范。未经诊疗或无病历记录所开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3.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天数应由病情决定,原则上急诊患者一次为三天,门诊患者一次为七天,特殊病情需要可延长到两周。
4.门诊管理加盖诊断证明印章时,经办人要与病历认真核对,进行登记。如发现与要求不符,拒绝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二、门诊诊断证明盖章须知
1.需提供要件:门诊患者需提供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原件。
2.办理路径:连山院区在门诊一楼服务台,龙湾院区在门诊一楼服务台,中医院区在中医院区病案室,传染病院区到连山院区门诊一楼服务台。
3.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